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2011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行為,便于上市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交易系統或本所認可的其他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本細則所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本所交易系統行使表決權。在本所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公司”),可通過本所指定的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投票系統(以下簡稱“證券公司投票系統”),按照所征集的融資融券投資者的投票意見進行投票。
第三條 本所鼓勵上市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同時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一)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證券品種;
(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三)上市公司以超過當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五)股東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上市公司債務;
(六)對上市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七)上市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的事項;
(八)本所要求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的事項。
第四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的,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一種表決方式。同一股份通過現場、網絡或其他方式重復進行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五條 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本所指定的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相關服務,并分別與信息公司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及相應的權利義務。
第二章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通知與準備
第六條 上市公司在刊登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向信息公司提交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申請,并在本所網站填報股東大會預告信息。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包括網絡投票時間、股權登記日、投票操作流程、審議事項等內容。
第七條 出現股東大會延期情形的,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兩個交易日發布通知,說明延期的具體原因及延期后的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時間。
第八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并重新編制網絡投票操作流程,對增加的臨時提案接原提案順序連續編號。
第九條 出現股東大會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兩個交易日發布通知,說明取消的具體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東大會擬審議的事項,并重新編制網絡投票操作流程,對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對應的編號,提案名稱相應改為“提案取消”。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三個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報送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部股東數據。
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該基金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后兩個工作日內向信息公司報送用于投票的股東賬戶。
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知披露的網絡投票時間、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表決。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過本所指定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客戶投票意見代征集系統(以下簡稱“投票意見代征集系統”),征集融資融券投資者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的投票意見。征集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30-15:00。
第三章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方法與程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在本所交易日內召開,網絡投票在該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內進行。
第十三條 同時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東,應當通過本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統分別投票。
第十四條 參加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應當按照本細則附件“上市公司股東參加網絡投票操作流程”的規